親子鑒定專家:拿“合同”當說辭很不應當
近日,一位劉姓消費者向記者反映,鐵路部門又出現霸王條款,自己實名購買的火車票丟失后,憑身份證不能退票和改簽。當記者向12306反映這一問題,并提出能否向鐵路總公司提出合理建議時,工作人員再三強調這是規定,不能幫忙代轉。這究竟是固執,還是長期老大地位養成的霸道?(6月4日新華網)
消費者實名購票,形成了合同關系。火車票出現丟失的意外情況,我們也常碰到過,明眼人都知道,不通退票是個“霸王條款”。但卻找不到法學的依據,相反鐵路部門卻有了相關排擠消費者權力的規定。只是能“啞巴虧”。
其實,合同應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的。工作人員稱是個人原因,丟失造成,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。筆者對此并不贊同,這種說辭只能是排擠消費者權利,消費者并沒有上車,合同實際上并沒有履行,合同也就沒有發生實際效力。鐵路部門就應當給其辦理相關手續。
另外,鐵路部門不給其辦理退票改簽,算不算上一種不正當得利?這需要法學專家來解答,不過筆者認為,合同既然沒履行,就應當算是吧。全國因丟失火車票而不能辦理退票手續的人數雖沒有官方的統計,但應當也不在少數,不當得利的金額也應當會相當的大吧。
因此,真正要拿合同說事,就應當擺著公平公正的角度出發。不然群眾應當是不會滿意這樣的服務。就應當考慮他們的感受啊,換位思考,假如鐵路員工遭遇了類似的霸王條款,你們會怎么想呢?大家的心里都應當是一樣的,嘴上不說,心里一肚子的憋屈。
現行全國上下都在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,鐵路部門不妨把這件事當作改革契機,傾聽群眾的心聲。在農民伯伯心里自古有個習俗,“別拿“合同”說事,說合同,傷感情。而應從理性角度出發,多換位思考,講明道理,下個臺階,暢通與民眾的對話,這些看是小事,其實也是在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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